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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昭贵迫南乜大与乌什溪边杉木栽手断卖契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339字

杨昭贵迫南乜大与乌什溪边杉木栽手断卖契

立断卖杉木约人天柱县杨昭贵。为因家下缺少艮用,无处所出,自愿将得栽迫南乜大 [1] 与乌什溪边二处之木,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昭贵栽手占乙股,出卖与姜廷德名下承买为业。当三面二处议定价艮六两正,亲手领回应用。其艮(木)自卖之后,应从买主上山管业,卖主兄弟不得异言。今恐无凭,立此断卖乙纸为据。

外批:言定卖主修理四年 [2]

凭中 孙松友代笔

嘉庆二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立


[1] 迫南乜大,苗语译音,意为寨脚下边长田。

[2] 旧时佃户将所佃山场的杉木栽手出卖给山主后,往往还得承担一定的义务,对所卖幼林继续管理。所承担义务的轻重往往视佃户与山主的亲疏关系而定,本村寨或关系较亲近者,承担的义务较少。此契中的卖主杨昭贵系刚从天柱迁来的新民,姜廷德要求他继续管理幼林四年,属较重的义务。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