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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绍昌番过舜等处杉木山场断卖契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386字

龙绍昌番过舜等处杉木山场断卖契

立断卖杉木山场约人龙绍昌,为因家中缺少,自愿将到番过舜杉木乙块,上凭岭红口,下凭冲嘴草坪,左凭冲,右凭冲。此杉木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贰股,绍昌栽手,乙股出卖;又将皆板乌慢 [1] 山场杉木乙块,上凭路,下凭溪,左凭岭,右凭盘路至溪为界。其山分为五股,绍昌占乙股;又将培格 [2] 山场杉木乙块,上凭顶,下凭田,左凭岭,右凭岭,四至分明。凭中出卖与姜廷德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实受过价银贰两四钱正,亲手收回。其山自卖之后,恁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弟兄族人不得异言。今恐无凭,立此卖约乙纸,永远为据。

外批:内涂乙字。培格山内杉木六根在外。内添二字。

凭中 姜廷炳  

依口代笔 杨枝华

嘉庆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立


[1] 皆板乌慢,苗语译音,意为乌漫溪边盘坡脚。

[2] 培格,其他文书也写为“培介”,苗语意为松树坡或松树盘。“培”苗语意为坡或盘路;格,苗语原意为用于引火的带油松树块,这里指松树。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