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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〇八 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姜元浩断卖田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29字

四〇八 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姜元浩断卖田契

立断卖田字人姜元浩,为因家中快(缺)少洋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得买之共田,地名冉垚之股,此田分为叁拾陆股,本名得买登宰之叁小股,又得登科之壹股弍,又得元贞、元俓弟兄壹股弍,又得登选一股弍,又得世法壹股,又得元良、树芬、树芳一股,共捌股陆,界限:上凭范姓之田以杉山为界,下凭马姓之田,左凭田以水冲,右凭山,界限分清,今将此股出卖与堂兄姜元筠名下承买为业。当日议定价洋陆拾元零〇捌,亲手收足应用,不欠分文。其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意(异)言。尚(倘)有股数不清,具(俱)在卖主理落。口说无凭,立此断卖字为据是实。

外批:其田大小四丘。元浩所占祖遗之股自存不卖。

凭中 党(堂)兄 元兴

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亲笔 立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