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目录

四〇五 民国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姜登选等断卖田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421字

四〇五 民国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姜登选等断卖田契

立断卖田字人堂弟姜登选、四弟媳桃芝,为因胞兄夫君亡故,无钱用度,自愿将到地名冉的祖遗之田四丘,约谷八担,界限:走路田壹丘,上凭山,下抵本祖坟山与马姓田,左凭垦岭本祖地,右凭范姓田;坟前一丘,界限:上凭本家祖坟,下抵马姓田,左凭水沟以范姓田,右凭马姓小田角;冲内壹丘,界限:上凭范姓田,下抵马姓田,左凭马姓小田,右凭坡;又冲内禾田壹丘,界限:上下抵马姓田,左凭本祖坟前田,右凭坡,四抵分清,以田三老家共分作三拾股,我四兄名下占壹股,自愿将占之壹股出断与堂兄姜登熙兄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房族议定价钱壹仟五佰八十文,亲手领去谷五拾斤,照扣折钱收足以葬兄应用,其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党兄管业,我卖主兄弟叔侄房人等不得异言。倘有不清,俱在为弟理落,不与买主何干。恐口无凭,立此断卖田字人为据存照。

内涂二字。

凭中 堂兄姜登池

民国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登选亲笔 立 [1]


[1]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此契系得买登文之股。”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