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目录

四〇四 民国三年二月十六日姜树芬弟兄断卖山杉并栽手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415字

四〇四 民国三年二月十六日姜树芬弟兄断卖山杉并栽手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并手字人姜树芬、姜树芳弟兄,为因要钱应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祖遗山场杉木一块,地名皆张基,界趾(至):上凭小盘路以禁山老树为界,下抵土垦抵从皆又水沟为界,左凭姜登泮荒田角,右凭冲以下姜登熙、如相之田为界,四抵分清。此山原来分为四大股,我此边公私占一大股余,共三大股,又占一大股,我边公共占弍大股以作十二小股,我叔侄共一小股,又作二小股,我弟兄一小股,今将凭中登门出断与姜世美名下承买。当中三面议定价钱伍佰〇八文,亲手收足应用。其山自卖之,任凭买主修理管业,我卖主弟兄不得异言。如有不清,俱在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断卖字存照,永远发达。

凭中 姜绍质

代笔 姜登选

树芬乃(奶) [1] 名即大、二保

中华民国三年二月十六日 (押) 立

民国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筠将价壹万四仟与元宏弟兄管业,早实元宏。 (押)

(注: 笔 姜登廷 批

中 姜开铭)


[1] “乃”,当作“奶”。奶名,乳名、小名。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