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二 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姜世俊等佃栽杉木合同
立分合同佃帖字人姜世俊、姜世龙叔侄、弟兄姜德先、姜德明二人,今因佃栽所分地主姜世俊、世龙弟兄叔侄之山一块,地名报楼,界限:上凭顶,下凭任伍喜所栽之山为界,左凭岭,右同岭与熙龄之山为界,四字(至)分清。其山限至五年成林,照五股均分,地主占叁股,栽手占贰股,地主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佃栽为据是实。
凭中 登榜代笔
合同为据[半书]
外批:除三字,添四字。
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被李姓放火烧未成林。”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