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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三日姜昌保、姜言兴佃栽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09字

三八四 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三日姜昌保、姜言兴佃栽杉木契

立佃种地栽杉木字人姜昌保、姜言兴弍人,今佃到姜世俊、姜世龙、登瀛、登泮叔侄山弍块,壹块□坡,界趾(至):上抵大路,下抵沟,左凭三老家山为界,右凭坟墓;上一□□□皆垒,界趾(至):上抵大路,下抵田,左抵冲,右抵大路。此山栽杉,地主栽手分为五股,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其栽杉恨 [1] (限)至五年成林。若不成林,栽手无分。其日后栽手出卖,先问地主。地主不收,此后问别人。恐说无,立此佃种地栽杉木 [2] [字]永远发达存照。

世臣 笔

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三日 立 [3]


[1] “又”字当作“一”。

[2] “恨”当作“限”。

[3]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批,皆阳半坡之块被火烧坏无栽手。”字体、内容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