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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〇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十日潘大本佃栽杉木字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210字

三八〇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十日潘大本佃栽杉木字

立佃字人党加潘大本,今因佃到文斗下寨姜世俊、姜登瀛叔侄等之山壹块,地名皆述,上凭土砍(坎)以油山,下凭土砍(坎)以相珍山,左凭地主,右凭路,四至分清。其山限定五年栽杉成林,日后五股均分,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如不成林,栽手无分,恁(任)凭地主另招别人佃栽无异。恐口无凭,立此佃字为据是实。

凭中、笔 姜开明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十日 立 [1]


[1] 本契左端书有文字:“岩湾依菜佃字。”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