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八 光绪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李文科弟兄分杉木合同
立分杉木合同字人李文科、李文庆弟兄,因先年父亲佃到姜世模、姜世俊弟兄报楼之山一块种粟栽杉,今木植成林,定言伍股均分,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此山界趾(至):上凭地主之山,下凭水沟,左凭冲抵姜世模、姜相珍所共之山,右凭岭以下凭世清之山落冲为界,四至分清。逐年务要挖修,不得荒芫。倘栽手出卖,先问地主。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为据。
凭中 任伍喜
合同为据[半书]
光绪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亲笔 立 [1]
[1] 本契左端书有文字:“龙松茂、杨保你佃皆粟字契,日后好查。”字体、内容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