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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潘大宇等佃地栽杉字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276字

三六五 同治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潘大宇等佃地栽杉字

立佃地栽杉字人鸠九佑潘大宇、潘大发、龙通林,今登门佃到文斗寨主家姜钟奇叔侄姜毓英、通代等九股之山一幅,地名乌冉,界至:上凭毓英子木土垦为界,下凭田与溪,左凭毓英老木以冲为界,右凭地主六股之山,四至分明。其山自种之后,言定五年内成林,二比方立合同,五股均分,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倘木不成林,地[主]另招别人挖种,佃客不得异言。口说无凭,立此佃字是实。

外批:此山地主九股均分,姜毓英占五股半,姜钟奇叔侄占二股半,姜通代占一股,合成九股,所批是实。佃字三张,各执一张。

(注: 凭中 姜凌云

代笔 姜凌云)

同治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立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