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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五年三月初三日姜钟述卖杉木栽手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64字

三六四 同治五年三月初三日姜钟述卖杉木栽手契

立卖杉木栽手字人姜钟述,为因要纹银使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先年佃栽买主之共山弍副(幅),地名皆粟,又栽陆绍机之山一块,地名皆粟,共合叁块,地主之弍副(幅)界趾(至):上凭土垦,下凭污堵溪,左凭买主之山,右凭污格溪;陆姓之块界趾(至):上凭毓英之山,下凭买主之山,左凭买主之山,右凭田角,四至分明。地主栽手分为伍股,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今将三处栽手出卖与本房姜世模、姜世俊弟兄名[下]承买蓄禁。当日凭中议定价纹银叁两四钱八分,亲手收足应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今欲有凭,之(立)此卖字为据。

凭中 姜凤桥

代笔 姜世清

同治五年三月初三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得买松离姜福贵弍处之栽手,木砍尽,上块无人佃栽,路下之块佃与苏老长栽杉。”文字、内容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