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五 咸丰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范锡荣分杉木合同
立分合同字人范锡荣,今分到先年栽植姜世模、姜世俊弟兄之山,地[名]党兄,界至:上下凭马姓之田,左右凭姜毓菁之山为界,四至分清。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今木植长大成林,二比自愿分合同,日后不得混争。恐口无凭,立此合同为据。
外批:此山范锡寿佃,锡荣栽植成林。
凭中 龙生隆
代笔 姜钟芳
二比合同各存壹纸为据[半书]
咸丰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立 [1]
[1] 本契左端书有文字:“老合同无用。”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