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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十年十二月初八日姜齐兴弟兄卖栽手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51字

三五二 咸丰十年十二月初八日姜齐兴弟兄卖栽手杉木契

立卖栽手杉木字人姜齐兴、姜齐尧弟兄二人,为因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先年佃栽买主之山弍块,一处土名从堆,界趾(至):上凭田,下凭冲,左凭冲,右凭岭;又一处,土名皆攸,界趾(至):上凭田,下凭田,左凭岭,右凭岭与相开为界,四至分清。地主栽手分为伍股,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又分为四股,齐兴、齐尧弟兄二人占栽手一股,今将出卖与本房姜世模、姜世俊弟兄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议定价银六钱四分,亲手领足应用。其木自卖之后,恁(任)凭买主管业。倘有股数不清,俱在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立此卖字为据。

代笔、凭中 龙载坤

咸丰十年十二月初八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羊报李老明、姜老根卖补两卧诗栽手契,卖与恩诏、世法砍伐。”内容、字体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