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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十年十二月初三日李老明、姜老根卖栽手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08字

三五一 咸丰十年十二月初三日李老明、姜老根卖栽手杉木契

立卖栽手杉木字人李老明、姜老根二人,为因要纹银使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先年佃栽买主之山一块,土名补两卧诗,界趾(至):上凭大路,下凭路与木洪为界,左凭岭,右凭买主老木,四至分清。地主栽手分为伍股,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今将栽手弍股出卖与主家姜世模、姜世俊弟兄名下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议定价纹银一两零弍分,亲手领足应用。其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房族不得异言。倘有界限不清,俱在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立此卖字存照。

凭中 姜凤桥

代笔 罗廷瑞

咸丰十年十二月初三日 立 [1]


[1] 本契最左端书有文字:“昌明卖栽手契,卖与凤祖砍伐。”字体、内容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