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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十年二月初九日姜宋保等佃地栽杉种粟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244字

三四八 咸丰十年二月初九日姜宋保等佃地栽杉种粟契

立佃栽杉种粟字人本房姜宋保、刘老概、台老九三人,今佃到姜世模、姜世俊弟兄之山一块,地名翁霸往,界限:上登领(岭),下至大河,左上截凭领(岭),下截凭冲,右上截凭炳文山,下截凭冲,四至分明。日后木植长大,照伍股均分,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限至三年成林。若不成林,任凭地主佃与别人,我栽手毫无系分。恐口无凭,立此佃字为据是实。

外批:日后出卖,先问地主向先。

姜钟泰 中笔

咸丰十年二月初九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姜老宗、仁从故櫗佃字。”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