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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九年二月十二日姜老宗、姜老仁佃地栽杉种粟字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244字

三四三 咸丰九年二月十二日姜老宗、姜老仁佃地栽杉种粟字

立佃栽杉种粟字人姜老宗、姜老仁二人,今佃到本房姜世德、姜世俊弟兄之山一块,地名从故櫗,界趾(至):上登岭以土垦为界,下凭土垦以毓青之山为界,左凭岭,右凭钟奇之山以岩梁为界,四至分明。此山之木,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限至五年成林。如有不成,任凭地主另招别客,我栽手二人毫无系分。若有成林,方分合同。恐口无凭,立此佃字为据。

代笔 邦彦

咸丰九年二月十二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老元未栽后,佃与龙老起亦未栽成。”字体与原契同,内容不属于原契。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