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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初八日姜熙华等断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299字

三二一 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初八日姜熙华等断卖山场杉木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字人姜熙华和,为因用银使用,无处得出,到(自) [1] 愿将到土名九奇祖遗之山场壹股出卖与本房姜钟英叔名下为业。当面凭中议定价纹[银] [2] 肆两捌钱正,亲手收回应用,分厘不欠。其山界限:上凭路,下凭黎嘴,左凭领(岭)与买主零(邻)界,右凭冲为界。其山至(自)卖之后,应(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房族弟兄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断卖字为据是实。

外批:祖遗之山并无契子(纸)。

外批:地主叁股,本名壹股出卖。

凭中、代笔 姜相德

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初八日 立 [3]


[1] 凌肖,人名,其他契约写作“凌霄”,疑为同一人。

[2] 本句中第一个“到”当作“自”。

[3] “纹”字后疑脱一“银”字,补出。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