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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〇一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姜相国父子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62字

三〇一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姜相国父子卖山场杉木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契人本房姜相国父子,为因要银用度,无从得出,自愿将父亲分落祖遗之杉木山一块,土名九龙山,小地名冉忧,界限:上凭地坪,下抵乌堵溪,左凭绍齐、熙华二人皆宠之山,右凭相荣与买主之山,四至分明。此山栽手、地主分为五股,栽手占二股,地主占三股,我本名占地主一股半,今请中出卖与本房姜钟英、世豪伯侄名下承买为业,当面议定价纹银拾两零八钱。其杉山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我卖主房族弟兄不得异言。如有此情,俱在卖主向前理落,不与买主相干。今欲有凭,立此断卖山场字契为据。

外批:忝(添)二字。

永远发达

凭中 叔姜朝韩

亲笔 姜相国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立 [1]


[1] 本契左端书有文字:“龙昌贵卖污兄足山场契”“批:污兄出的四方山,引连受登泮之股卖与周礼为业。登熙笔批。”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