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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龙绍宾断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77字

二九三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龙绍宾断卖山场杉木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字人龙绍宾,为因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山场一块,地名皆休,界限:上凭光宗田,下凭田,左凭姜昌宗,右凭李绍璜,此山二股均分,买主先年得买龙祥理一股,本名占一股,栽手在内;又一块先年佃栽买主之山,栽地五股均分,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土名从谢内,界限:上凭土垦,下凭水沟,右凭本望之山与岭为界,左凭范姓之山,四至分明,本名占栽手二股,请中二处出卖与姜钟英老爷、侄世豪二位为业,当面议定价纹银一两零捌分,亲手领回应用。自卖之后,任买主叔侄修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断卖字为据。

外批:内添二字。

凭中 姜永发

代笔 姜本望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立 [1]


[1] 本契在“六钱四分”和“二十二年”两处,各钤有印一方,详原契。落款处有文字“此届已卖,德相砍去了”“本房姜贵保年卖皆□勇汪木契”,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