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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初二日姜春发断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93字

二八一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初二日姜春发断卖山场杉木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字人姜春发,为因要银使用,自愿将到山场杉木弍块出卖与姜钟英、姜世豪父子名下承买为业。当面议定价纹银肆拾两捌钱,亲手领回应用。其山壹块,地名四里潭,界趾(至):上凭盖,下凭河,左凭上截姜济泰、钟英,下截凭姜朝广,右凭范姓四公山;又壹块,地名刚晚,上凭岭,下凭田,左凭范绍学之山,右凭坛保之山。弍块地主股数分为拾弍股,钟英占壹股,本盛占五股半,我名下占五股半,今我之五股半全卖与姜钟英。自卖之后,恁(任)凭钟英父子管业,卖主不得异言。欲后有凭,立此断卖字为据。

外批:四里潭之块佃与潘廷光、杨宏仁二人栽。刚晚之块佃与范锡智栽。

内添弍字。

此弍块俱系祖业,并无卖契。

凭中 姜绍周

代笔 姜本清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初二日 立 [1]


[1] 本契左端书有文字:“姜凌云翁罢往山场木契”“此契之山今卖归姜周垣兄弟等等管业,土无存。”内容、字体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