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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〇 道光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姜凌云断卖山场杉木字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267字

二八〇 道光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姜凌云断卖山场杉木字

立断卖山场杉木字人姜邬肖三氏同子凌云,为因要银用使用,自愿将到祖遗山场杉木壹块,地名四里塘,小地名翁霸往,界趾(至):上登岭,下至大河乌霸往,左右凭范姓之山为界,四趾(至)分明,此山地主分为叁大股,母子名下占壹大股,今将壹大股并地出断卖与下寨姜钟英、世豪伯侄二人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纹银五两二钱整,亲手收回应用。自卖之后,恁(任)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今恐口说无凭,立此断卖字为据。

(注: 凭中 姜老齐

姜昌宗)

道光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姜凌云亲笔 立 [1]


[1] 此段批语非原契文内容,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