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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初八日姜朝琦等断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64字

二六二 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初八日姜朝琦等断卖山场杉木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字人姜朝琦、姜连本、元本、秀叔侄,为因要银度用,自愿将到祖遗山场壹块,土名四里塘,上凭岭,下凭河,左凭举周之木,右凭姜绍雄;又内边乌晚,上凭岭,下凭田,左凭绍雄,右凭岩湾之木,此弍块地主分为十二股,朝琦叔侄占地主壹股;又一块党楼,上凭路,下凭绍吕,左凭绍吕,右凭凉亭角,此一块栽地五股均分,栽手占弍股,地主占三股,地主之三股本名占一股;又占栽手弍股,今凭中出卖与姜钟英老爷、世豪叔侄名下为业。当面议定价纹银八两,亲手领回应用。自卖之后,恁(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兄弟叔侄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断卖山场杉木[字] [1] 为据。

外批:内添五字,涂一字。

(注: 凭中 易明喜

姜钟林

凭中、代笔 姜本望)

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初八日 立 [2]


[1] “木”字后疑脱一“字”字,补出。

[2] “木”字后疑脱一“字”字,补出。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