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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姜天祥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56字

二五三 道光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姜天祥卖山场杉木契

立卖山场杉木字人姜天祥,为因要银用度,无处得出,自愿将到祖遗之山,地名从堆,界限:上凭宗智山,下凭冲,左凭宗智,右凭年党之山,界至四至分明,今将分落我一人名下所占,凭中出卖与姜钟英兄弟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价纹[银] [1] 二两四钱,亲手领回应用。其杉山自卖之后,应(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日后不得异言。如有异言,俱在卖主相(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卖字为据。

外批:栽地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二股在外。士周老契在内。

(注: 凭中 姜邦彦

姜朝伟)

道光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姜天祥亲笔 立 [2]


[1]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下房姜光裕父子卖眼总皆山木契,即在皆休,先年得买姜钧渭大田冲内。”“坎(砍)尽,下房映富佃栽。”字体、内容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2] “纹”字后脱一“银”字,补出。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