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九 道光十八年九月初十日龙家瑷等分山合同
立分合同字人龙家瑷、姜钟英、本清、天祥、载渭等,今我等有共山一块,地名乌或溪老虎洞,界:上凭□顶,下凭溪,右凭岭,左凭冲,此山本年内因卖与客砍伐,股数难清。今我等各寻契约并原卖主面对,另立新合同,内在(载)有股数,各占多少,开烈(列)于后,各执一纸为据。此山分作拾两整等。
龙家琼占陆两弍钱整
姜钟英占弍两整
姜天祥占壹两整
姜本清占伍钱伍分。本清占五钱五分,拨与姜载渭。
姜载渭占弍钱五分
(注: 凭中 朱镐
余尚贤
依口代笔 姜起滨)
立分合同各执为据[半书]
道光十八年九月初十日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