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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五年九月初七日姜氏卧井等断卖山场杉木红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16字

二三二 道光十五年九月初七日姜氏卧井等断卖山场杉木红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字人姜氏卧井、孙福生,为因要银使用,无从得出,自己请中将到祖遗山场杉木一块,地名松玖,上凭顶,下凭朝瑚,左凭领(岭),右凭朝瑚,四至分明,先年付与蒋玉山佃栽,言定五股,地主占叁股,地栽手占弍股,今请中将到地主叁股出卖与姜钟英、钟华兄弟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拾三两正,其银亲手领回应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蓄禁管业,卖主不得异言。倘有不清,卖主理落,不与买主相干。今欲有凭,立此断卖字是实。

凭中 姜映荣

代笔 姜朝理

道光十五年九月初七日 立 [1]


[1] 本契在“银十三两正”和“十五年”两处,各钤有印章一方,详见原件。另,契左端书有文字:“下房姜朝贵之妻与孙卖久山木契。”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