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三 道光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姜老生弟兄断卖山场杉木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契人下房姜老生弟兄,为因家中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山场杉木一块,地名冉皆栽,其山分为弍股,弟兄名下占一股,木分为叁股,弟兄占弍股,今将弟兄名下之股出卖与上房姜钟英弟兄名下承买为业。凭中议定价银叁钱。其山木自卖之后,恁(任)凭买主修理管业。恐后无凭,立此卖字存照。
光林笔
道光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老生卖冉皆腮木契。”内容与原契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