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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姜通义等断卖杉木山场约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409字

二二一 道光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姜通义等断卖杉木山场约

立断卖杉木山场约人姜通义、通元、通敬,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到地名污宜杉山壹块,上凭大路,下凭国柱之田,左凭通明之木以冲为界,右抵田;又壹块,上凭田主之水沟,下抵国柱之田水沟,左抵绍齐之田坎,下右抵国柱之木以杨梅树为界;又有冉休买主得买通敬田坎下之木,上抵田,下抵油山盘过,左边下至田,上左抵田角,右抵姜朝援、通礼之山顶以油山为界;又壹处在大田垦下木壹路,下抵国柱之木,左抵国柱之木,右抵岭,共计四处之山杉并杂木在内,出卖与姜钟英、钟华先生二人承买为业。面议价纹银陆两叁钱,亲手领回应用。其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断卖杉山并杂木约为据。

外批:其有弟兄所卖之田坎上下之杉木、杂木在内,凭中出卖是实。

(注: 凭中 姜大烈

姜大受)

道光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通义亲笔 立 [1]


[1]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通义弟兄卖冉休污宜木契。”字体、内容与原契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