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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二年六月初二日姜出渭断卖山场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01字

二一六 道光十二年六月初二日姜出渭断卖山场契

立断卖山场约人中房姜出渭,为因农家中要银用度,无出,自愿将到山场壹块,土名四里塘对面南格溪,其山界限:上凭举周、光禹之山,下凭岩坎为界,左凭买主为界,右凭买主为界,四至分清,今请中出断卖与姜钟英、钟华弟兄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色银伍钱肆分,亲身领足应用。自卖之后,恁(任)从买主蓄禁管业,卖主房族弟兄不得异言。如有不清,俱在卖主向前理落理论,不与买主何干。今恐无凭,立此断卖山场字约为据,远永(永远)存照。

内涂三字,内添弍字。

凭中、代笔 曹学林

道光十二年六月初二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中房姜出渭卖四里塘山场契。”字体、内容与原契文内容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