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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九 道光十一年十月初七日姜有孟父子断卖栽手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62字

二〇九 道光十一年十月初七日姜有孟父子断卖栽手杉木契

立断卖栽手杉木 [1] 字人瑶光寨姜有孟父子,为因缺少银用,自愿将到先年佃栽买主与刘姓所共之山,地名牛毛山冉驾杉木一担岭,上凭彩周之山,下凭河,左右凭冲,四至界止(至)分明。其山栽手分为二大股,范保贵占一大股,弟兄二人占栽手一大股,此一股又分为二小股,兄有祥占一股,本名占一股,今将本名之一股出卖与文斗寨贤外甥姜承模、松弟兄二人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拾两整,亲手领回应用。其栽手杉木自卖之后,恁(任)凭买主蓄禁管业,卖主子侄不得异言争论。恐后无凭,立此断卖杉木字为据。

外批:此栽手上凭彩周,下凭刘姓之老木,日后老木砍伐,各占地股。

凭中 姜绍齐

代笔 姜大烈

道光十一年十月初七日 立 [2]


[1] “杉木”后疑脱一“字”字,补出。

[2]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今绞卖冉皆腮木契。”字体、内容与原契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