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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八 道光十一年七月初日李氏凤妹断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2-01文章字数:371字

二〇八 道光十一年七月初日李氏凤妹断卖山场杉木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契人李氏凤妹,□夫朱未生亡故,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先年得买上寨姜什晚之山一块,地名翁有,其山界至:上凭岭,下抵载渭,左凭载渭,右凭买主,四至分明。今胞弟朱老小度卖与文斗寨上姜绍滔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价 [1] 拾捌两,亲手领回应用。其山杉木自卖之后,凭(任) [2] 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弟兄房族人等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断卖字存照。

外批;李氏凤妹夫妇亲手所栽之木并地出卖是实。

内添四字

(注: 度中 胞弟 朱老小

凭中 罗老龙 姜绍略

代笔 姜邦彦)

道光十一年七月初日 立 [3]


[1] “价”字后脱一“银”字,补出。

[2] 第一个“凭”,当作“任”。

[3] 本契落款处书有文字:“朱渭生卖翁乌木契”“坎(砍)尽,今佃老卯弟兄栽。十九年栽手卖与名下同存”“此届砍木无人开地栽,自十二股二块、三老家一块,卖山有分洋单合……”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