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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盛富等诉姜家旺等强占其山木状词稿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1030字

姜盛富等诉姜家旺等强占其山木状词稿

具告禀人:瑶光乡第九保□□□ [1] 等,年不一,距城七十里。

理由:为造伪混霸,民事代刑事。告姜家旺、姜显堂等一案,兹将本案请求事实理由分呈如次。

一、目的:本案请求依法治裁。此单条木系民等业权所有,纵与他人相共者,各有分别,不料该富恶姜家旺胆敢勾窜痞棍姜显堂造伪混霸,邀恳裁判业权保障,以正江风 [2] 。关于本案裁判费用,饬被告负担。

二、事实:窃民等兄弟有祖遗杉山二块,一块名从故宠,又一块名皆从套等二处江,契 [3] 朗然,历代管业无异,百数十年不与他人争端,乃于民国三十七年冬月议与韶霭寨龙德敬、曾必兴、吴桥发、吴宽生等,双方自愿砍代(伐),平头伙 [4] 等将此二山合并,约得条木一百八十余株,征雇夫代(伐)木搬运。迨至本年将近三个年头,方统出江 [5] 。在搬运当中,毫非他人意异(异议),此木盖有“吴兴顺”斧印 [6] 为记。众夫友同意于去腊初,自凭中出售与本乡瑶光河街客商姜宗耀、姚培厚等,凭中三面议定售价每码子银洋贰元伍角六仙八星整。该富恶姜家旺乘机不诡,闻民等兄弟售本得银,兼素性朴实,见财起意,以为趁此朝风更变,造伪混霸,胆敢勾窜疲(痞)棍封价,实属目无法纪、鲸吞蚕食,良弱者无天日矣。情迫不已,具告姜家旺勾窜姜显堂一案。

三、理由:此山原属民等兄弟祖遗,手执红契 [7] ,业权所有历代不与人相涉。惟本年因时局风波,强凌弱,众报寡,不讲仁道,顿起不良。被该恶姜家旺勾窜姜显堂造伪混霸等情。民等莫法处以时关系,当经地方士绅范志璠等理论,谁是谁非,自有权衡解决。殊皆恶不但以民辱可欺,心欲未遂,甚(致)至口称大言,架祸飞冤,遭地方士绅,祸遭眉睫,似此,迫不已,祈恳钧会台下律究谁实谁虚,依法裁判。

四、根据:且民等弟兄手执文契可凭,与谁共,自掌业权,书立分明,证人证物临审调询即白。

  谨呈

锦屏县商会主任文公鉴

(注: 证明 姜纯义

范志璠

范杰)

中华民国三十九年古二月初十日


[1] 由后面的几份相关的文书可知,此处人名为“姜盛富”。

[2] 江风,也称“江规”,是清代中后期锦屏“三江”地区木材贸易的行规。

[3] 江契,指山林买卖契约文书。

[4] 平头伙,指结伙从事木材砍伐和陆地运输的工人,俗称“旱夫”。

[5] 方统出江,指木材从山间小溪河放下入清水江。统,方言,指“搬运”。

[6] 斧印,指收购木材的号印,最初系“三帮”“五勷”专有,每把斧印具有一定数量的木材收购权。清代末期,林区有资本的“山客”从事木材买卖,每人均制有一把用于号记木材的斧印,时称“山印”,如“姜洪顺”“吴兴顺”等。

[7] 红契,指加盖官府印鉴的契约。未加盖官府印鉴的契约称之“白契”。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