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目录

滥木桥木材贸易纠纷仲裁甘结(三则)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825字

滥木桥木材贸易纠纷仲裁甘结(三则)

具遵劝字人姜景淋。为因不合将抱衣蓑滥木桥之木先卖与李忠镒,后卖与长富,致相争持,今遵分局 [1] 各位先生劝息,恩瑞父子退山价红银 [2] 十两整与景淋收领,存在文斗正木 [3] 五十根归恩瑞自卖。所存污计溪毛木 [4] 多少全归忠镒搬卖,不得异言。如有不清,自甘不便。所结是实。

具遵劝字人姜恩瑞。为因卖滥木桥之股木与李忠镒等砍伐,不合,怨景淋山价扣还己帐,致木不清。今遵分局各先生劝息,愿补李姓木价尾艮(银)十三两四钱四分,又捐公益三两三钱,又捡费艮(银) [5] 乙两八钱,又退景淋乙股木价并红艮(银)十两整。限日期五日送局交清楚,不得有误。若有误者,恁凭专人座守。所存污计毛木多少任李姓搬卖,存文斗正木五十根归我父子自售,不得异言。所结是实。

具遵劝字人李忠镒。因合买姜恩瑞及景淋、永直等乌计杉山之木砍伐,银两兑清。恩瑞欲扣景淋股银作还己帐,景连 [6] 又将伊之木重卖与长富,致相争持。今持遵文斗分局各位先生劝息。除在江领伊售四十六根木之银外,余正木五十根盖有“同兴发”斧印退归恩瑞,而恩瑞凭局中先生愿补我木价艮(银)拾叁两四钱四分,尚存乌计小毛木五百廿六根概归李姓运售。如木再有(不)清之处,仍要归姜恩瑞理落,不干我事。两下自愿,不得异言。所结是实。

二月十三日 三处结稿 [7]


[1] 分局,指团防分局。民国初年,锦屏县下实行团防制,设有5个团防总局,总局下设团防分局。时加池属文斗团防分局,隶瑶光团防总局。民国中期后,团防总局改为区,分局改为乡镇。

[2] 红银,这里指收入不当,退还给他人的银两。这里指姜恩瑞收姜景淋的买木订银。

[3] 正木,旧时锦屏“三江”木材贸易中的专用词,指根头匀称,无弯曲、无疤眼、无内空的标准条木。此种木材卖价较高。

[4] 毛木,相对正木而言的次等木。指根头无腰身,形如鸡腿,或较弯曲,疤眼较多的木材。此类木材价格较正木相差甚大,有时未及正木价格的三分之一。

[5] 费艮(银),指请团防局人员来调处的相关费用。

[6] 连,系“淋”字之误。加池地方汉语,“连”“淋”音不分。

[7] 此三结文应当写于民国前期。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