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维远培九中田典契
立典田字人本寨姜维远。为因家下缺少艮(银)用,无从得出,自愿将到坐落地名培九中 [1] 田乙丘,上凭央田 [2] ,下凭日中田,二字(至)分清。今典到姜世儒、世洪、世元三人名下承典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艮(银)七两整,亲手收回应用。其田自典之后,任从艮(银)主耕种管业,典主不得异言。倘有不清,俱在典主理落,不管(关)艮(银)主之事。恐口无凭,立此典字为据。
每年上租各(谷)三秤,依利 [3] 。
开基笔
道光九年四月初十日 立
[1] 培九中,也写作“培九冲”。
[2] 央田,即秧田。因秧田水源较好、土质较肥等,所以相对比较固定。
[3] 利,系“例”字之误。依利,即依照旧例。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