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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土家族地区土司的社会控制
所属图书:《土家族研究》 出版日期:2012-12-01文章字数:8817字

历史上土家族地区土司的社会控制

土司制度“是对处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更完备的管理体制”[1],是羁縻制度的一种演化形式。在这种制度下,中央王朝不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内部事务,只在守境、承袭、贡赋、征调、监督等方面对土司有一些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内,则任由土司世袭并按照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统治。

土家族地区土司统治大致经历了元朝时期的兴起与调整、明朝时期的发展与兴盛和清初的衰落与灭亡三个阶段,前后约500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出现的土司名号数以百计,各土司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内政外交各方面采取了各种策略,对土家族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在阶层内部实行“家天下”

土司是受封建王朝封授可以世袭的地方统治者,为了巩固本阶层的领导地位,各土司借鉴封建王朝的种种做法,实行家天下的统治方式。

(一)确立了等级制

土家族地区土司设有把总、管家、总管、把目、家政等官职,土司内部还有营、旗等军事组织,旗下又设有大头目。这一官职体系就是一个严密的等级体系,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管理范围上区分明确。“土民有罪,小则知州治之,大则土司自治,若客户过犯,则付土经历,以经历为客官也”,而权力较小的舍把则审理“户婚田土以及命盗各案”,土司如有横敛,则责之旗头[2];其次,在生产资料占有上不同级别占用不同。土司是统治区域内一切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以,“平坦肥沃的田土首先为土司占有,其余才为舍把、头人分占”,广大土民则没有土地或“只有零星掎角之地”[3];再次,在生活享受上区别明显。土司王居住之处,“绮柱雕梁,砖瓦鳞次”,十分富丽堂皇,其下属官吏“许竖梁柱,周以板壁,皆不准盖瓦,如有盖瓦者,即治以僭越之罪”[4];另外,在礼仪上层次分明。容美土司宴请客人时“官客,客向西座,上下各设长凳一条,长二丈,丙如居首,旗鼓及诸子、婿与内亲之为舍把,皆来杂座”。田舜年长子田丙如虽已袭父职,但“每在父所,青衣带刀侍立,听指使如家将。客在父坐,不敢举手,父退,则又臣其将校,虽妹婿弟侄,拜跪肃然矣”[5]

(二)在族内施行分封制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重要的位置上任用本姓人。“营”是土司的常备军事力量,也是土司赖以统治土民的权力象征,所以各土司格外看重对“营”的领导权,《卯洞土司志》云“(土司)五营以上,非舍(本家)不用,而总旗以下,异姓同官”[6]。容美土司也是“左右前后营同姓之尊领之”。而“营”中最核心的中军“以应袭长子领之”。“旗”是土司领导下兵农合一的组织,“旗长”也是多由本姓人担任,容美田氏土司下的“旗”“属旗鼓最尊,以诸田贤者领之”[7];其次,对非本姓的下属土司进行排挤。永顺、容美、唐崖、思南等各土司莫不如此,如永顺“彭元锦为政,酷不忍闻。其所统三州六长官,俱夷灭无余,自署其子弟为酋长”[8]。容美土司属下的水烬源唐氏、椒山刘氏、五峰张氏、石梁唐氏四土司皆为容美所杀,容美“使其子婿遥领”[9]。而思南土司田氏将其地分为18个庄田,分族下大小18个土官掌管[10];再次,在侵占土地上自立土司,并用本姓人担任长官。如容美土司曾侵占巴东、长阳、恩施等地1000平方公里的土地,并在其上自设了金厢木梳坪长官司、马老头长官司、长滩参将等26个土司,对这些自设的土司分别安排亲属担任长官。

(三)为了达到永久统治的目的,在土司内部倡学

从明初开始,为了防止土司争袭,保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中央王朝即规定土司子弟必须学习汉文化,否则,不准承袭。这一规定在此后不断被中央王朝所强化和完善。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各土司通过自建学校、送子女到汉族地区学习等各种方式把子女送入学校读书。史料有明文记载曾建立过学校的土司就有酉阳、永顺、容美、卯洞、思南、沙溪等土司,唐崖土司还曾聘请荆州的张云松在土司帅府开办书院,并招之为婿。到汉族地区求学的情况更是举不胜举,如明武宗正德年间永顺土司彭明辅就学于辰州,五峰土司张氏兄弟十多人曾到长阳县学学习,施州地区的土司将其子弟送往荆州就学等。在把子弟送进学校学习的同时,为便于统治,土司对属下土民却采取了愚民政策,不允许土民学习汉文化。上述土司建立的学校,入学范围限于土司子弟。史载各土司“自署其子弟为酋长……且禁部中夷人,不许读书识字,犯者罪至族”[11]

二、对土民“刑律榨夺”

在土司领地范围内,土司拥有绝对的权力,为最大限度地获取统治利益,土司对土民采取了军民合一、严刑峻法、榨取掠夺的统治政策。

1.在组织上,军民合一。各土司普遍采取军民合一、寓兵于农的旗长制度,如容美下属有48旗,永顺下属58旗,保靖下设16旗,桑植下设14旗,散毛亦下设48旗。旗既是土司基本的行政单位,又是土司基本的军事单位,每一旗即是一个部落,土民战时当兵打仗、平时守业谋生。此种军民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对加强了土司的集权统治,为土司剥削、压迫土民提供了方便。

2.在管理上,严刑峻法。土司拥有对土民的处置权,故有“土司杀人不请旨”之说。在这种特权下,各土司实行严格的纪律和残酷的刑法,对土民实行高压统治。表现如下:首先,修建众多刑法设施。土司在司城内不仅修建有普通的亮牢、黑牢、水牢等设施,而且都建有专供杀人的场所,如唐崖土司的杀人台、永顺土司的杀人湾等;其次,刑法种类多样。有斩首、宫刑、断指、割耳、仗责、带镣等。《容美纪游》载容美司内“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会期者割耳,窃物者断指”,受刑者更是“剥肤炙骨,惨酷之状,口不能言”;再次,滥刑。容美土司田舜年“每旦必割数人耳”[12]。思南土司田宗鼎“日刑数人”[13]。永顺土司出外巡游,仪卫颇盛,土民必须跪于道旁迎接,“即有谴责诛杀,惴惴听命,莫敢违者”[14];另外,严法。《赤雅·土司世胄,卷1》载“土司法极严肃,鞭挞杀戮,其人死无二心”。若土民脱离土籍,后“又复改还,土属丁壮,举家屠戮,妻子没卖为奴”[15]。土司调动土兵的时候是“调以箸,则饭者至;调以帚,则扫境而出”。在严法的情况下“境内懔懔,无敢犯法,过客遗剑于道,拾者千里追还之”[16]

3.在经济上,榨取掠夺。土司生活骄奢,修建有大量的生活和军事设施,同时,土司需要承担朝廷的贡赋任务,要不定期的供朝廷征调,这都需要大量的财力、人力以及物力来予以支持。为此,土司对土民尽可能的掠夺。有以下特征:

第一,内容丰富。土司对土民的赋税剥削以劳役为主,以实物、货币为辅。劳役剥削又分三种,即种植田地、服徭役、随土司出征。从“生男女则报名书于册,长则当差。土司每用人夫,即由各舍把照户摊派,并无夫价,土民给土司听役,每季一旬”[17]的记载来看,这种劳役剥削还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实物剥削主要品种有鸡、鸭、肘、蜂蜜、黄蜡、茶叶、麝香、峒锦、芝麻、荀等,“土民每逢年节,须向土司头人‘送新’接受茶、芝麻、荀等类的苛派,在酉水地区,则依永顺土司之法,送鸡鸭、肉肘、蜂蜜等”[18];货币剥削则主要是以动土、捐新、开火等名义进行的。

第二,手段繁多。除了正常的赋税征收外,各土司还创立各种名目对土民横征。如处理民间纠纷“审理之前,不论案情如何,原告被告均须向土官送礼,如无钱贿赂土官,即使有理也不能胜诉”。审断后,“胜者必送谢恩礼,负者亦送赎罪钱,甚有家贫无力出办者,即籍没其家产,折卖人口”[19];新官上任“所属地方头目派送礼物,名曰贺礼,虽至贫之家,必勉力供应。且有不肖头人指一派十,希图入己”;土民添丁、动土、烧锅等也成了土司敛财的借口,“凡民间烧锅一口,名为火坑一个,每一火坑每年派征银三钱。如有多者,照数加征,倘有别项事故,亦照火坑另派”。此外,在征收税赋过程中有明显的压榨行为,“土司征纳秋粮中舍把俱用老戥称收,每老戥一分,竟有汉平三、四分不等。且昔年照火坑分派,虽穷无立锥亦勉力上纳,或又劫掠牛马,抢夺家财,甚至将夫妻子母拆离分卖,惨若难名”[20]。可见土司征税之残暴。

第三,程度惊人。如服劳役,土民要自持粮秣,不给工食,除土司每季一旬的规定劳役外,加上峒长、旗长、舍把的摊派,土民大部分时间是在服劳役。又如缴纳实物,永顺土司旧例,“每年每户派送食米鸡鸭肉肘,自土司、家政、总理以及该管舍把四处,断不可缺,虽无力穷民,亦必拮据以供”。在征收货币的时候“上征一,而土目取十取百,下供一,而土目先盈十盈百。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而大计两,苛敛之害,有如是者”。如果土民获罪被杀“其亲族必输数十金,谓之垫刀金”[21],由此可窥土司剥削土民之一斑。

三、对外来人口“招压并举”

土司时期,因经商、战乱、驻军、移民等原因,有大量的汉族人口进入土家族地区。而各土司为了获得更多的赋税及兵源,也乐意招徕甚至采取措施强迫汉民进入管辖区域内居住。对外来汉民,土司采取了招压并举的统治方略。

1.移民。对象包括避战乱、失去土地及被土司招进佣耕的汉民。如散毛土司覃煊,将客寨一带地方卖给铜仁冉静庵、辰州熊本龙,“该二姓即招徕民户二百六十户,一千六百余人来此处进行耕种”[22]。又如康熙末年,由于遭向蒿之乱,卯洞一代人口寥落,田土荒芜,卯洞土司便将“大沟、截盗河等处田土,安插贵州青浪卫路溪屯民彭、陈等六姓”[23]。对这些新移来的汉民,土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抚民措施。如出资给汉民开垦荒山,史载:“土司时,田地多系荒山,租佃开垦,先出银钱若干,一切修筑皆佃之资,田主但收其课,以完粮赋”[24]。又如免赋,明弘治十五年(1502),大量流民进入贵州朗溪司,朗溪动员当地土著大户捐田给外来流民耕种,并规定,凡捐田者,五年不征赋,新来流民三年免征赋。卯洞土司对移入汉民还实行了“承当夫差,田不纳租,夫不给粮,来不买业,去不卖产”[25]的优惠政策。在这些抚民政策的刺激下,大量汉民进入土司地区。嘉庆《恩施县志》记载土司时“客民赶场作市,设有场头、客总,土著只有十之二三,余俱外省人”。

2.招商。土司统治后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土家族地区商品增多,有大量优质的土特产亟待外运,同时,土司及土民急需的盐、铁、手工艺品等也必须靠汉族的商人予以运进,而土民则“不事商贾”。故各土司大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对待进入辖内的商人。如容美土司就以优厚的待遇对待外来商人,“茶客至,官给衣食,以客礼待,去则给引”[26],为方便商人在土家族地区贩卖食盐,许多土司还在司内设立盐场,用以交换食盐。在优惠政策的吸引下汉族商人大量进入土司地区,繁荣了土司地区的经济。如石门县“地饶桑田,蚕丝成市,四方大贾多以五月来贸丝,积金如丘山”[27];容美司城贸易在明朝最繁荣时期“百货俱集,绸肆典铺无不有之,客司中者,江、浙、秦、鲁人皆有”[28];在土家族地区永顺王村、龙家寨,龙山里耶、隆头、洗车河、古丈,酉阳龙潭均兴起了货物集散的商业集镇或商贸码头。

3.压榨。土司招徕汉民和招商的最终目的是要利用这些汉民,在他们身上获得利益。故在采取优惠政策的同时,土司对外来汉民也采取了各种手段进行剥削。对移民,在招徕之后,即按土民政策予以对待,服劳役、徭役、征调、缴纳物质成为了他们必然的义务。《桑植县志·卷二》云“土司及土知州诸职……役佃户种之。佃户者皆其所买,人如仆隶”。许多移民在进入以后由于土司的剥削倾家荡产而沦为土司的奴隶。对商人,客商和土民一样要向土官、总理、家政和舍把送去盐米、鸡鸭肉肘等丰厚节礼,“倘有不周,非强取其货物,即抄掠其资本”。而对那些没有缴纳关税的商人,则允许土兵随意处置,“似郑商贩。以二抢交植境上曰关税,未输而越关者,许射之”[29]

四、对相邻非土司地区“强取豪夺”

土家族土司地区山峻土瘠、交通闭塞,生产方式长期落后于相邻非土司地区,生活物资也远没有相邻非土司地区丰富,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和人口,各土司对相邻非土司地区采取了暴力夺取手段,包括掠夺人口、财产和土地三种。

1.掠夺人口。人口对土司来说就是财富,人口之争始终是土司与周边关系的一个焦点。土家族各大土司都有越境掳掠人口的记载,如散毛、唐崖、容美、保靖、桑植、忠路等,其中尤以容美为甚,从宋末元初到改土归流前其掳掠人口的活动都未停止过,其侵扰的范围是相邻的长阳、巴东、恩施等地区。如:元至大三年(1310)四月侵巴东“纠合苗酋,杀千户及无戌卒,俘掳良民”[30];嘉靖二十一年田世爵“亲统兵甲1000余人,至长阳巴东两县交界地,令土军掳掠各都民陈铁等100余户,席卷回洞”[31];康熙二十年(1681)“容美土司侵占巴属连天关以北,桃符口以南十三图土地人民”[32]。其他土司相关记载事件也很多,如崇祯十七年(1644),忠路土司寇彭水,“掠郁民千余去”[33]。清康熙四十二年(1703),唐崖土司侵黔江县,兵至石塔铺,掳男女60余人[34]等。

2.掠夺土地。一种是直接出兵侵占,如唐崖土司,在宋元之交就曾占去黔江县境内洞口、峡口、中塘、后坝等乡地59处。而设立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的大田军民千户所,介于散毛、唐崖、施南、木册、腊壁诸土司之间,是中央王朝用于防范、镇压诸土司的军屯机构,自明末开始至康熙五十四年,陆续被诸土司分割霸占达百十处之多,以至于时任千户张梓不得不发出“以有限残弱之民,处诸土环绕之中,岂有不被其欺陵吞食者乎!”[35]的感叹,并铭钟以记案。又如容美土司,自明末陆续侵占巴东后四里,建始革塘、永福二里,长阳长茅司、连天关一带,至清初已霸占恩施市、建始县清江以南的全部区域及五峰县、长阳县的大部分地区和湖南省石门县、桑植县与之接壤的部分地区,管辖区域从元末约2000平方公里扩大到明末清初时期的7000多平方公里,领土面积扩大了接近三倍。土家族土司对相邻地区的扩张引起了相邻地区的纷纷上诉,明钦差巡抚都御史刘大漠就曾在其向嘉靖皇帝上的《题设守备疏》中就对施南、唐崖、忠路等土司勾结卫所寇掠川东地区提出过控告。容美土司的扩张在清初亦被巴东县令齐望祖、湖广右副都御史王为申等的控告。土司侵占相邻地区土地的第二种方式是出钱购买,咸丰《长乐县志》卷2云:“彼长乐自湾潭以内旧固为土司地无论已,其自长茅司以外旧虽为长阳县地,然土司往往那个有买管侵夺之举……是昔日长阳等处为土司所蚕食者亦多多矣”。容美、保靖、唐崖、散毛、永顺、桑植等土司都有买管土地的相关记载。如保靖彭氏土司,“所买田地钱粮达八百两,且俱推原卖之人办纳”[36]

3.掠夺财产。史籍中关于土司掠夺财产的记载最为详细。以彭水县为例,《元史》中明确记载被土司侵略的就有泰定元年(1324)、至顺三年(1332)、至正四年(1344)三次,《彭水县志》卷4云,“自甲申后,诸土兵窃掠邑境,习以为常”。清朝顺治二年(1645)、三年(1646)、四年(1647)、五年(1648),彭水县先后四次遭到忠路、沙溪、唐崖、大旺、散毛等土司的寇掠。渝东南黔江县也是土司“寇掠”的重点对象,光绪《黔江县志》卷3就记载了多次明末清初时鄂、渝诸土司入境掠夺的记录。容美是诸土司中寇掠相邻地区最为频繁的土司,其从元代开始不断越境抢夺财富,如至大三年(1310),“四川行省绍庆路所隶容米洞田墨,连结诸蛮,攻劫麻寮等处”。泰定元年(1324),“夔路容米洞蛮田先什用等九洞为寇”;泰定三年(1312),“容米洞蛮田先什用等结十二洞蛮寇长阳”等。另外,施南、忠信等土司也有外出掳掠的记载。

五、对相邻土司“姻联攻掠”

土家族地区土司数目众多,大小不一,强弱不均,在历史上由于利益的影响导致相互之间关系错综复杂。诸土司为了巩固势力,扩大影响,保存和提高自己的统治地位,相互间较多地采取了联姻、结盟、仇杀、掠夺等手段和策略。

1.姻联。由于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土司子女不可能与土民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面,联姻可以有效地巩固或改善双方的关系,因此,土司时期,土司之间联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以容美土司为例,诸土司与其“世为姻好”的不光有五峰、石梁、水烬源、东乡等小土司,还有保靖、桑植、施南等势力较强土司,甚至还有麻寮千户所这样的监控土司机构。通过通婚的方式,容美巩固和扩大了自己的势力范围,如原五峰、石梁、水烬源等土司均不属于容美管辖,后时代通过联姻,容美逐步将这几个土司变为容美“子婿世袭”,成了田氏的附属土司;清初,容美土司田舜年娶麻寮千户所刚一帅的女儿为妻,致使以控制容美为己任的麻寮千户所门户大开;类似的还有东乡、忠洞、施南等土司,最后这些地区基本上都成了容美土司的实力范围。永顺与保靖,永顺与酉阳,唐崖与龙潭等土司也缔结有类似的“世为姻好”关系。

通婚还是化解土司间纷争的有效方式,传说洪武初年,龙潭田土司兵败于唐崖土司,田土司遂以其女嫁给覃土司。于是两家罢兵和好,并在把界筑土为墙;桑植土司与容美土司累世为仇,又世代联姻,并最终于雍正年间年结束了长达几十年的仇杀。

通过联姻,依附于大土司的各个小土司也得到了容美的庇护。如容美田舜年统治时期,忠洞等四长官司犯法,遭湖广总督拘捕,田九峰写奏章代四长官诉冤,并反责郭总督不执行王朝的怀柔政策。忠洞安抚司田楚珍为其逆党田楚详所害,应袭田桂芳携印逃奔永顺土司。田玄费资将田桂芳接来容美,代为申理,并以其女字之,待田桂芳成年后再送回忠洞任事。与此类似的还有施南、东乡等土司,道光《鹤峰州志·沿革》载“田玄,楚产长子,爱民恤临,忠峒田桂芳,施南田懋粢,东乡田绳武诸土司,皆得其扶持力”。

2.攻掠。历史上,土家族各土司之间“彼此杀掠,习以为常”[37]。最严重的时期出现在明正统年间,道光版《施南府志》载“正统十三年(1448),师壁七十余处,各相攻杀,施地大震,御使蒋诚、付使刑端,按部至施,率指挥童辅兵讨之”。概括起来,各土司之间的攻掠有下几种原因:一是为争夺领地,如明武宗正德年间,永保两司为争地仇杀,屡年不绝。龚滩地方,原系本省思南府水德江长官司辖民地方,弘治间,被酉阳司杀占,将龚滩设立抽分,有过往花盐船只,抽取税银,每年获利数万[38]。《卯洞土司志》中也记录有卯洞土司与百户土司长达近百年的仇杀侵并。诸如此类记载各朝史料还有很多;二是争夺人口,如容美土司于清康熙三十三年秋,兴兵进犯桑植司地域。并掠去男女数千[39]。清雍正元年(1723)保靖土司彭御林“勾结桑植、容美土司以追捕其叔父彭泽蛟为名,率领土兵焚烧庄寨60余处,掳掠土客男妇1000余人,折卖于酉阳、施南等处”等[40];三是因私仇攻杀,如保靖土司彭药哈俾与保靖土舍彭惠因祖辈结怨而互相争斗,又永顺司彭明辅拨弄其回,致使二司仇杀数年,死者五百余人。因争袭而引起的土司仇杀也不在少数,如万历年间保靖、酉阳土司内部的争袭即是此例,保靖彭象乾欲夺其兄彭象坤印,永顺引兵助之,而酉阳则护象坤,四方分成两阵营相互攻杀,后卫辰州知府瞿汝檄谕方解。酉阳土司冉御龙异母弟应龙欲夺司职,借母舅永顺土司兵“内寇”,与冉御龙仇杀。

从土家族土司的种种社会控制手段可以看出,土司制度下野蛮、剥削的控制方式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产物,这种统治有其内在的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阻碍作用,显现出种种弊端。正是基于此,在社会和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土司制度走向灭亡就是一种历史必然。故土家族土司的统治从清朝初期即开始崩溃,后逐渐衰落,直至乾隆年间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

土家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