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寨老制度
在氏族社会里,一个群体主要依靠血缘关系来维系。在这一时期,各氏族的大小事务均由本氏族的首领——头人管理。氏族首领最初由年龄和资历决定,后由在氏族中的作用和贡献确定,最后才是由氏族成员选举产生。
氏族首领负责管理内部秩序,包括分配食物、调解纠纷等。氏族内部设专人管理劳动生产、观测天象、主持祭祀卜祷、管理山泽和负责渔猎等等,重大问题由氏族成员集体决定。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产品有了剩余,部落与部落之间、部落内部成员之间开始出现差距,私有制产生。一些有血缘联系的部落逐步联合起来,组成联盟。他们通过暴力来扩大自己的势力,掠夺战败者的人口和财富。部落联盟首领在各头人中推选有才能的人担任。“寨老制”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形成并逐步完善的。
当仡佬族先民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时,国家首领由大王和次王共同组成,实行集体领导。如大元国14王,分别由大王蛮、次王然、三王贵、酒王、茶王、宝王和八大部落首领构成。其中大王、次王、三王负责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管理;酒王、茶王、宝王负责国家的经济命脉;各部落首领负责本部落所有事务。重大问题通过定期汇聚、集体商议方式做出决定。
到夜郎国时期,由于各部落联盟和方国战争不断,原有的集体领导方式遭到冲击,“强者为王”成为首领的最佳选择方式。由于交通、信息等方面的原因,边远之地仍由各大部落的巫师负责统管。他们因掌管天文历法和祭祀,较常人聪明一些,自称“天之子,人中神”。这些大巫师死后,也以“天子”自居。至今,黔北一带大量的“天子坟”便是重要佐证。这些“天子坟”并非“皇帝坟”,而是仡佬先民先民“头人”的坟。
中央集权制国家建立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管理,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仍然采取放任政策,“土目制”一直延续。土目基本上由经济实力雄厚或大家庭中的长老担任,普遍实行“世袭制”。直到明末“改土归流”前,居住在贵州北部的仡佬族仍在官氏、宋氏、杨氏和田氏等土司统治之下,其中,播州杨氏统治黔北达870多年。
“改土归流”后,中央王朝在民族地区大肆推行流官统治。外来人口和文化的大量渗透使仡佬族地区社会经济组织遭到极大破坏,特别是呈点状分布的仡佬族村寨,他们传统的组织已荡然无存。为避免战争杀戮,他们或远走他乡,或隐姓埋名。有的成为佃农,为主人卖命,人生的命运由他人控制;有的逃居深山,与外界失去联系和往来。
分布相对集中的村寨仍然保持着原有的“寨老”管理模式,婚姻、丧葬、修房建屋、祭祀主持、邻里纠纷等等均由寨老负责。当然,不论身份是否为长老,年长者均会受到全村男女老幼的尊重和爱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