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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探析
所属图书:《土家族研究》 出版日期:2012-12-01文章字数:6881字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探析

少数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极为丰富,但不是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都能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称得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也并非都能够开发利用。因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中最关键的一步不是对产品的加工,而是对产业化对象的深入挖掘和科学认定。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首先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普查中寻找到那些身怀绝技绝活的民间艺人,找到那些足以令人瞠目的绝技绝活。没有绝技绝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经营就会变成一种一哄而上的无序竞争。所以,在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开发之前,首先应该关注的不是某些工艺流程、营销战略,而是要深入细致地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大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筛选出经济价值和知名度都很高,能够转化为“文化资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才能结合市场需求对该产品实施产业化开发利用。也就是说,要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开发,就必须对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根据不同的文化遗产类别的产业化开发模式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以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可行性与基本模式进行探讨。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分析

少数民族种类繁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说都具有产业化开发利用的可行性。

(一)少数民族口头文化遗产开发的可行性分析

一般而言,口头文化遗产作为商品开发似乎是不可能的,也似乎不合情理。例如在湖北土家族苗族人民的思维中,老人们(或称为民间故事家)讲故事、民间歌手唱山歌从来就不是图的挣钱,而是娱乐身心。故民间也有“饭养身、歌养心”之说。如果讲故事、唱山歌都要钱,那就会被认为是在“卖艺”,是很卑贱的事。如土家族地区的三棒鼓,其存在形式在新中国成立前多是由一些难以养家糊口的艺人们背着三棒鼓穿乡走寨,流落四方,是一种乞讨谋生手段。因此,要想对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开发难度是很大的,但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笔者认为,对土家族口头文化遗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产业化经营。一方面,充分挖掘、抢救和整理少数民族各种口头文化作品,然后通过编辑、出版、展演等各种形式,使之转化为商品,这样既对少数民族的民间口头文化遗产进行了挖掘、抢救和整理,同时又展示了少数民族民间口头文化遗产的魅力,也可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实际上,土家族的梯玛神歌、哭嫁歌、薅草锣鼓歌、三棒鼓、都镇湾故事等土家族的民间歌谣、民间故事都可以通过整理出版的方式使之进入文化市场。另一方面,将土家族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化作为作家、艺术家的创作源泉,通过改编,回归民间。实际上,长期以来,文人墨客的创作一刻也没有离开过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化元素,无论是清代土家族文人创作的《竹枝词》,还是当代土家族的作家群,他们的作品中无不散发着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的芳香。所缺的只是我们还没有创作出像彝族的《阿诗玛》、壮族的《刘三姐》、维吾尔族的《阿凡提的故事》那样脍炙人口的影视文学作品。因此,我们应该从文化发展的战略高度去重新审视土家族民间口头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问题。

(二)少数民族表演艺术文化遗产开发的可行性分析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各种现代流行艺术和大众传媒的不断更新和普及,土家族传统的表演艺术也受到了巨大冲击。许多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表演艺术面临失传的危险。但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文化旅游热的兴起,少数民族表演艺术文化遗产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又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相对而言,还没有过多受到现代流行艺术“污染”的原汁原味的土家族民间传统艺术越来越受到四方游客的青睐。如今,人们在游览了张家界、梵净山、乌江画廊、清江画廊、神农架、长江三峡优美的自然风光后,还可以来到神秘的土家山寨去体验土家族神秘、古老而又独特的文化艺术,那再现人类“刀耕火种”时代农耕、渔猎文明的土家茅古斯、摆手舞,清脆悦耳的土家族咚咚喹,大山的交响乐——土家族打溜子,高亢嘹亮、荡气回肠的船工号子,余音婉转的土家族山歌,如泣如诉的哭嫁歌、欢乐的劳动进行曲薅草(挖土)锣鼓……无不让那些长期生活在喧嚣闹市的人们看后耳目一新,心旷神怡,这些瑰丽多彩的民族民间艺术也应成为土家族地区旅游经济增长不可缺少的部分。近年来,在对少数民族表演艺术文化遗产继承、创新和开发利用中,武陵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和文化旅游部门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在舞蹈方面,长阳成功地将传统的跳丧舞改编成巴山舞,由国家体育总局向全国推广,作为健身舞蹈;恩施将传统的摆手舞、跳丧舞、耍耍等民间艺术融合改编成了清江舞,在全州推广,重庆市酉阳等县将摆手舞在群众中大力推广,湘西将茅古斯舞带进了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的现场等等。在民俗利用方面,长阳文化人陈洪根据土家族民间婚俗创作的《土里巴人》婚俗歌舞剧,以土家族传统婚俗为背景,经过创新打造,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和“文华大奖”;湖北省民委与民族歌舞团精心打造的大型土家民族风情歌舞《毕兹卡》参加全国第三届少数民族文艺会演获得音舞类大奖,被国家民委列为精品节目进行商演“市场化”运作;在土家族民歌提升方面,在挖掘的基础上,经过创作和推陈出新推出了《龙船调》、《太阳出来喜洋洋》(土家族啰儿调)、《山路十八弯》、《黄四姐》、《西兰卡普》、《巴山谣》、《挨到起》、《土家女儿会》、《土家情歌——直尕思得》等一批民歌。特别是在2008年中央电视台举办的第十三届青歌赛上,湖北推出的“土苗兄妹”组合、“毕兹卡”组合、“撒叶尔嗬”组合都获得了大奖,在全国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在表演艺术上,来凤南剧团创作的南剧《西兰卡普》、龙山县文化局创作的舞剧《毕兹卡神韵》等也获得了成功。继承、发展、创新的结果,为土家族民间文化找到了新的出路,焕发生机和活力。

可见,只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民间艺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寻找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与时代精神的契合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遗产不但可以在艺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同时也会与时俱进,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找到自己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与艺术生长点。

(三)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文化遗产开发的可行性分析

对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经营,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一个重要趋势。我们认为,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不但可以充分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推动民族民间文化事业的繁荣,同时还可以为当地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和增加税收。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产品都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进行商品化经营。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文化遗产自身的一些特点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提供了可能。一方面,少数民族的许多传统手工技艺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为产业化开发提供了某种可能。人们一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就会认为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是“无形化”的东西。许多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或技能也是装在民间艺人或匠人的头脑中的。但是,如果我们利用好这些装在民间艺人或匠人头脑中的传统手工技艺或技能生产出广受欢迎的“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手工品,这样,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完成了它的商品化经营过程。另一方面,少数民族许多精美绝伦的民间手工艺品本身就具有古朴、稚拙的原始美,也非常符合当代人的审美需求,这也为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文化遗产进入市场提供了可能。实际上,近年来土家织锦——西兰卡普、竹编、竹雕、石雕产品甚至傩面具都成了中外游客和艺术爱好者十分喜欢的产品。因此,只要政府文化部门与旅游、经济开发部门携手联动,统筹规划,深入挖掘,调动民间艺人或匠人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并带动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与技能的发展,那么,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经营的前景是十分广阔的,而且还可以成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四)少数民族民俗文化遗产开发的可行性分析

众所周知,少数民族的民俗文化遗产也十分丰富。那么,这些神秘而特色鲜明的民俗文化遗产也是否能够产业化开发呢?回答是肯定的。土家族民间民俗文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原始古朴,尤其是民族节日文化遗产更是少数民族人民千百年来相沿成习的民俗文化积淀,如土家族的舍巴日、牛王节、土家儿女会、土家告祖礼仪等节日民俗的内容十分丰富,节日活动既是展示土家族民间歌舞、戏剧、祭祀等的最好舞台,也是各民族人民互通有无,进行各种商品交换的好时机,同时对外地游客和民俗研究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只要当地政府不是大包大揽而是进行宏观引导,让“民间事民间办”,这些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民间民俗同样也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五)少数民族饮食文化遗产开发的可行性分析

相对而言,饮食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就更为可行了。少数民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创造和传承独具民族和地域特色的饮食文化。如土家族油茶汤制作技艺,古丈、梵净山、五峰等地的毛尖茶制作技艺,土家族腊肉、霉豆腐制作技艺等,正如俗话所说的土家族的“油茶包谷酒,泡菜土腊肉,盐菜酢广椒,合渣懒豆腐”,这些独具风味的饮食产品一旦进入市场,都将成为外地游客必购的民族特产。有些饮食文化虽然还没有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也具有很大的市场开价值。当然,如果将这些独特的少数民族饮食文化产品的开发从规模、工艺、包装和品牌宣传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仍然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和经济价值。

(六)少数民族医药文化遗产开发的可行性分析

少数民族人民在长期与各种疾病和自然灾害的斗争中,创造了十分丰富和行之有效的医药文化遗产。但是,长期以来,许多民间传统医术医药都被视为“祖传秘方”,往往都只是父子相传或家族传承,基本是秘不示人的,加上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许多世代传承下来的土家族民间医术医药也面临失传的危险。因此,要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首先应该挖掘整理民间传统的医药知识和技艺。如今,湘西、恩施自治州及武陵山区土家族地区各县市都已经建立了民族中医院,湘西自治州中医院成立了民族医药研究所,土家族医药研究专家田华咏等人通过编辑、整理、撰写,出版了《土家族医学史》、《湖南民族医学史》、《土家族方剂学》、《土家族医药学》等,贵州铜仁的朱国豪、杜江、张景梅等编著了《土家族医药》,由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局和湖北民族学院医学院承担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土家医药文献整理成果”——《土家医药学概论》、《玲珑医鉴》、《土家族药物志》等土家族医药学著作通过了专家鉴定。这些成果在国内民族医药界达到了领先水平,为土家族传统医学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如果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开发,不仅可以丰富中华民族的传统医学宝库,还能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基本模式

通过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与利用的可行性分析可以看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潜能和开发利用价值是十分巨大的。只要我们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原则,根据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开发利用模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经济价值就会得到充分体现,必将成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又一增长点。

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如对传统手工技艺文化遗产的开发就应该遵循多层次、多梯度开发模式。历史上,少数民族的许多传统手工技艺都是一种家庭作坊式的生产经营模式,对于手工技艺产品的开发力度是很有限的,因此要对这些传统手工技艺进行规模化经营,就必须打破原有的家庭作坊式经营模式,加大企业规模化开发力度,形成多梯度开发模式。苑利先生提出的传统手工技艺产品的五度开发模式就十分适合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产品的开发。第一度开发就是指按照传统手工艺产品原有的样子进行原汁原味的复制过程;第二度开发就是指在使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旅游以及现代审美需求来对产品体量所实施的变量开发;第三度开发就是在保留物件原形的基础上,对产品所实施的质(材质)与量(体积)的同步改造;第四度开发就是根据去粗取精的原则,在保留原物精华部分的基础上,对原物品所实施的选择性开发;第五度开发就是对文化遗产进行的深度开发。我们在对湖北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都可以按照上述五度开发的模式进行。

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种类中,最容易进入市场的除传统手工技艺外,恐怕就是表演艺术遗产了。过去,少数民族民间歌舞戏曲等表演艺术主要是在节庆休闲或神圣祭祀时表演,更多的是民间闲暇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虽然也有少数的盈利性演出,但多是为生计所迫。然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的蓬勃兴起,少数民族的许多民间表演艺术也纷纷被挖掘出来,甚至走出了村寨,被搬到了旅游景点,得到了大力开发,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如今旅游行业在对少数民族表演艺术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中也存在着过度开发甚至歪曲和滥用的现象。为此,笔者认为对已经列入国家级、省级保护名录的表演艺术文化遗产不宜在旅游景点进行每天必行的商业性演出,更不赞成像马戏团那样拉出去巡演,因为过多的商业性演出,势必会严重伤害该遗产的原真性、神圣性(如土家族八宝铜铃舞、撒叶儿荷宗教仪式性歌舞)。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少数民族传统表演艺术的原真性保护与开发利用双赢呢?笔者认为可以允许两个场地和两套表演队伍的存在,一个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的表演或祭祀场地(即原生地),在这里表演的应该是以该项目传承人或传承群体为主的表演队伍,他们的表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传承该项文化遗产为己任。这样既能满足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或拥有群体的表演、传承,又不至于破坏它的原生文化生态环境;另一个是在旅游景点或其他地方的表演场地,在这里可以组织一支民族歌舞表演队伍,将少数民族传统歌舞艺术形式的片段进行编排,展示给游客和观众,但不能冠以“××少数民族原生态歌舞艺术文化遗产”的名字,因为这不是原真性的歌舞艺术遗产,而是被改编过的,最多只能冠以“××少数民族风格的歌舞”。

此外,运用现代传媒技术将少数民族表演艺术文化遗产制成光碟或网络产品,利用网络与多媒体等营销模式,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全球共享。对于少数民族节日民俗文化遗产、传统体育竞技与民间绝技文化遗产的开发也可以参照表演艺术文化遗产的开发模式实现产业化开发。

对于少数民族口头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出版、展演,将少数民族口头文化遗产转化为商品,从而实现对其自身的产业化经营;二是通过对土家族的民间神话、传说等口头文化遗产进行改编,使传统的民间口头文化更适合当代大众的口味,从而形成规模化经营。比如将土家族民间神话、传说改编成影视文学剧本,像彝族的《阿诗玛》、壮族的《刘三姐》那样拍成电影、电视剧,成为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这样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对于少数民族传统饮食文化遗产的开发也应该有两种模式:一是在对少数民族饮食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原生制作作坊,因为他(她)们的饮食、烹调技艺大多是“祖传秘方”;二是要动员这些传统饮食技艺的拥有者在原来作坊的基础上扩大规模,形成规模化生产经营,形成品牌效益,同时提高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如今土家族油茶汤、毛尖茶、腊肉、霉豆腐等都已经形成了产业化开发经营,但是在国内外还没有形成品牌效益,因此在扩大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还应该加大产品的宣传和营销战略意识;而像土家族的“油茶包谷酒,泡菜土腊肉,盐菜酢广椒,合渣懒豆腐”等则应在保持原汁原味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在产品的包装、商标注册等方面都还有待于改进和提升。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统筹规划,制定法规,保护好这些珍贵的饮食文化遗产的开发经营,防止一哄而上,更要防止以次充好,对假冒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打击,让广大消费者吃到的是正宗土家族特产,真正使广大消费者买到的是正宗的、原汁原味的“土家特产”。

总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并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二者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保护是前提,只有完整、原真地保护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才能使其产生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利用价值,也才能吸引八方来客,使少数民族的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而适度、合理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反过来也可以“反哺”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政府统筹规划、社会各界经济组织实施开发、专家学者正确引导、民众广泛参与,少数民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必将成为各族人民的“文化资本”,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也必将为少数民族经济的腾飞插上翅膀,一定能够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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